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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3
浏览量:132

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民初9354号

原告:尹某某,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某某,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合肥xx货运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张程,经理。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负责人:胡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毕某某、合肥xx货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安徽省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陈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某

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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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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