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民初9354号
原告:尹某某,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某某,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合肥xx货运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张程,经理。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负责人:胡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毕某某、合肥xx货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安徽省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陈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某
书记员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