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乃峰律师亲办案例
共同犯罪中公司普通业务人员应当减轻处罚
来源:刁乃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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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谢某在担任杭州某文化公司总经理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司设立鉴定部、事业部、买家服务部,招徕人员,采取虚假宣传公司可以提供古玩藏品销售服务、进行虚假鉴定、承诺短期内能高价售出、谎称办理鉴定书可立即成交手段,骗取被害人鉴定费、服务费、证书费等共计2900万元。2015年7月14日,葛某被招聘进该公司担任业务人员,经过公司专门培训和话术指导后,邀约收藏古玩的被害人到公司洽谈,葛某涉案金额42万余元。2015年9月9日案发,葛某工作期间没有拿到工资和提成。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诈骗罪。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葛某亲属的委托,为其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调阅本案阅卷材料,了解本案案情,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被告人葛某在作为公司普通业务人员整个犯罪中起胁从、辅助作用,是从犯。 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起案件是单位犯罪,葛某犯罪是受公司领导教唆犯罪,葛某工资尚有没有拿到,没有获得非法的利益,被告人葛某同时也是被害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和偶犯,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犯罪事实,有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葛某犯诈骗罪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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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刁乃峰
  • 执业律所: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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