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嘉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9-18 14:25 浏览量:159
被告一A公司与原告B分别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共借款220万元,月息2%,逾期违约金每日5‰。其他被告C、D、E、F为原告的前述借款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一出借款项共220万元,而被告一却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被告二和被告三陆续代被告一偿还部分债务,至起诉时仍有30余万本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未还。
本案作为原告代理人,原告有部分往来账目清单无法提供,指导原告通过银行、微信调取有力证据,递交立案材料时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诉前调解阶段,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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