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华律师亲办案例
不义之财,终将不义而去(不当得利纠纷)
来源:张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7
浏览量:737

不义之财,终将不义而去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通过某公共交易网站获悉某区行道树树木转让招标,限于招标资质要求,原告与被告武某商议后,被告武某同意原告借用其名下专业合作社资质进行竞拍。原被告达成口头约定,原告借用被告资质讲行项目运作,被告不参与任何项目投资,费用原告自理,原告支付被告借用费。其后,原告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分别将竞拍保证金20万元及树木交易款793100元打入被告合作社账户,完成项目运作。项目竞拍成功后,某公共交易中心将竞拍保证金退还至被告账户。2018年10月,原告根据约定,向被告催要保证金款,被告之后将15万元退还至原告账户,剩余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侵占原告的保证金以及利息。

【办案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从专业的角度剖析案情,认为本案被告某合作社至今仍有剩余5万元保证金未返还原告杨某,其故意占有的5万元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并给原告造成过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最终结果】

        一审判决:1、被告某合作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保证金款50000元。2、被告武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后原审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所律师在一审、二审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法律规定(新)】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律师有话说】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四:受有利益、致人损害、受有利益和致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无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被告某合作社系非法人组织,武某是负责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予以认可,被告无法提供其占有原告剩余保证金的合法根据,亦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原告受有损失和被告取得不当利益有直接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不当得利,被告理应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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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江华
  • 执业律所: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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