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华利用担任景德镇市***局区分局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6.2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一笔90万元来自江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因未交清土地出让金而没能拿到土地证。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王某华的主动索要下,该公司先是“送房”又为其“售房”,房款一到账,该公司也成功领证。
2016年至2017年,王某华收受某测绘公司法定代表人20余万元为其相关项目提供帮助。2018年至2019年,王某华再次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用“之后的业务回扣费冲抵”为由,提前收取业务回扣费29.05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华有索贿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王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以受贿罪判处王某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对扣押在案的王某华违法所得人民币324.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白色奥迪车一辆,折价后所得款项用于抵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2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某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