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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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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作者:刘兴龙  更新时间 : 2021-09-13  浏览量:513

原告Z某某是委托人。

Z某某一直在L某1、L某2、L某3、L某4四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打工。

L某1作为代表与长春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承包施工某乡村堤防工程。Z某某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到受到严重伤害。Z某某第一次住院期间对方赔付了10万多元的医疗费用,但之后发生的两次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相关赔偿费用对方最多承诺赔付5万元。 

本案的难点是委托人虽然一直在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打工,但是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工资也都不是通过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支付的,也从未给委托人缴纳过社会保险,认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非常困难,认定工伤更无从谈起。

代理人仍是先帮助委托人申请工伤认定,虽然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也终止了工伤认定程序,但是代理人通过本次认定程序从人社局获取到了L某1与长春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这一关键性证据,从而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以四名自然人和长春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冻结了其中两名主要责任人L某1、L某3的账户资金,经过10余次的谈判和漫长的庭审交锋,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告L某1、L某3同意再额外支付33万元赔偿金,委托人于和解当天就拿到了所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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