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贤律师亲办案例
加盟某成人用品自动柜员机起诉解除合同退费获支持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3
浏览量:258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通过网络获知被告公司“麦*斯”项目,前往被告处考察支付定金后分多次交纳代理费用,后于2021年4月9日与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书约定,原告特许加盟被告的“麦卡斯”相关技术经营服务体系,被告共计收取原告98800元款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发现被告并未按照之前承诺履行合同,后经过查询:发现被告经营“麦*斯”品牌并未取得商务备案,也没有查询到直营店信息;同时发现被告近五年之内因为特许经营活动存在多起诉讼记录;上述信息属于与特许经营活动有关的重要信息,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该在签约前30日向原告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但是被告签订合同前并未对原告进行信息披露;合同也未约定原告应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因此影响了原告对被告所拥有经营资源价值、是否能够订立合同以及相应的合同对价等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判断;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全部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原告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但是被告予以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全部费用。望判如所请!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构成要件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且合同签订后原告没有全部使用被告公司的经营资源,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法院对被告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用6万元整。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被告公司在没有取得商务备案的情况下,私自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且没有两个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的直营店面,其经营资源存在瑕疵,经营模式不成熟,上述情形均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被告在与原告签署合同之前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原告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匆忙签约,影响签约意思的准确表示和判断;同时被告作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专业主体,明知相关法律规定加盟者享有冷静期的权利,而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恶意规避冷静期的条款,故加盟者仍然享有冷静期的权利;最后,原告加盟被告公司的品牌系成人用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除了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之外,还需要办理医疗经营许可证。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加盟者从事加盟活动,签约之前一定要详细核查加盟公司是否具有加盟资质?是否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资源,同时需要对加盟企业的相关资质证书进行核验,尤其是商标证件、专利证书等;同时对加盟企业进行承诺的内容要求写入合同进行书面固定。最后,发现加盟公司存在问题或者瑕疵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应该尽快采取法律措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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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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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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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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