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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针捅破天“

作者:李光伟  更新时间 : 2021-09-11  浏览量:3517

“一根针捅破天“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当事人找到律师的时候,一审已经判决。

经过分析,发现最明显的问题是,当事人在整个诉讼中,没有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说就是承包人就所承建工程拍卖变卖后能否优先受偿】根据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可以说,建设工程价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优于银行抵押权,排在第一顺位受偿。就承包人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非常重要。但遗憾的是,经过查阅当事人一审起诉状、庭审笔录均没有任何一字提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对于中途接手的案子,笔者的习惯都喜欢去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笔者将庭审录音录像查阅后发现,当事人一审代理人在庭审中,虽没有着重强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确实在庭审辩论阶段提出过。由此分析,在一审中虽没有在起诉状、庭审记录中有记载,但在庭审中确实主张过。由此,笔者代理当事人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漏审漏判,程序违法。后该案经审理,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为供参考,将案例转载如下,为免争议,隐去真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终89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与上诉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贵州***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庭审录像显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法庭辩论环节**公司提出:要求确认对案涉工程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这一诉请,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公司已明确提出的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等诉请存有关联性,属于可以合并审理且一审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但一审未予以充分注意**公司的诉请增加,造成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一审程序违法。另,应查明王恒书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以下略)


以上内容由李光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光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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