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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罗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来源:吴小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0
浏览量:519

代理被告罗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施某

被告: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原告施某向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2020年*月*日以后的《租赁合同》无效;判令被告罗某赔偿原告施某经济损失1201000元。但在2020年,被告罗某就原告施某拖欠租金、电费、房屋占用损失以及归还租赁房屋等向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同年7月12日,原告施某向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被告罗某赔偿其转让款190000元、装修已付款等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在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予以解除;…八、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律师代理意见:

作为被告罗某的代理律师,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我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施某与被告罗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经法院调解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原告施某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1、2020年*月*日,被告罗某因原告施某拖欠租金和电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告施某立即腾房将涉案房屋归还被告罗某;原告施某支付已拖欠房屋租金*元,电费*元;原告施某支付合同解除后房屋占用损失,至实际归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截止到2020年6月17日为*元;《租赁合同》保证金*万元被告罗某不予返还。

2020年*月*日,原告施某提起反诉,要求判令继续履行剩余有效租期的租赁合同;被告罗某减免4个月租金,共计*元;被告罗某返还七十天装修期租金,共计*元;被告罗某赔偿双倍保证金即*元;赔偿原告施某经济损失包含转让款190000元及装修已付款110000元。

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经贵院主持调解,被告罗某与原告施某就案件本诉及反诉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26日予以解除;....八、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为此,原告施某当庭撤回了反诉。贵院于2020年*月*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由此可见,被告罗某与原告施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月*日就已经解除,且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2、案件调解结案之后,原告施某出尔反尔,拒不履行腾房义务,拖欠租金和电费*万元不付。为此,被告罗某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0年*月*日,原告施某在贵院执行局的要求下,将案涉房屋腾空交付给了被告罗某。

3、从诉讼请求上看,原告施某在本案中诉请的经济损失与2020年*月*日反诉中诉请的经济损失实际上是同一内容,均包含转让款及装修损失,只不过是金额不一致。也就是说,原告施某本次诉讼与2020年*月*日的反诉的诉讼标的本质是相同的。贵院已经确认被告罗某与原告施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月*日就已经解除,原告施某当庭撤回了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且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现本案原告施某诉请确认已经解除的《租赁合同》在2020年*月*日后无效,并再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实质上是否定贵院《民事调解书》的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原告施某要求确认《租赁合同》在2020年*月*日后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原《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本案中,被告罗某与原告施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26日就已经解除,双方基于《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原告施某无法确认一个已经提前解除的合同无效。

2、在贵院调解过程中,被告罗某已经就电费、租金、保证金等问题作出了巨大让步,主动放弃近*万元的租金和电费,目的就是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让原告施某在2020年*月*日前搬离涉案房屋且在2020年*月*日,原告施某已经将案涉房屋腾空交付,拖欠的租金和电费*万元也已付清,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终止。

三、原告施某所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

1、从原告施某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均不能证明原告实际产生了相关的损失,且关于损失的证据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是原告施某经营涉案房屋而支付的费用,更不能证明由于被告的过错所造成。

2、原告施某在2020年*月*日的腾房过程中,将案涉房屋内的所有电器、家具、电线等有价值的物品均拆卸一空并搬离,被告罗某并没有占有原告施某涉案房屋的任何物品,又何谈给原告施某造成损失?相反,是原告施某在腾房过程中严重破坏了案涉房屋的内部装修装饰,给被告罗某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罗某面临罗家村小组的巨额索赔。

3、本案中原告施某诉请确认2020年*月*日以后的《租赁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那么基于合同无效前提下的经济损失赔偿自然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代理被告胜诉。

法院认定原告施某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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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小平
  • 执业律所:
    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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