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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解决货款纠纷,质量问题减损四分之一(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张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9
浏览量:308

谈判解决货款纠纷,质量问题减损四分之一

基本案情

      2021年,山东潍坊某橡塑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山西某电缆有限公司,并诉前保全冻结了山西某电缆有限公司账户,要求支付货款本息41万余元。山西某电缆有限公司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协商未果,形成本案诉讼。

办案过程

      我所张律师接受山西某电缆有限公司委托后,首先向当事人了本案基本情况,并对委托人提供的合同、发票、送货单等与财务人员进行仔细核对,经过确认,委托人实际拖欠货款375000元;其次,向当事人了解货款未付的原因,当事人陈述为2018年购买的一批价值39000元的胶料不合格,用该批胶料生产的电缆出现鼓包、起疙瘩等现象,导致价值390000元的电缆报废,产生严重损失,但是遗憾的是,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后,山西某电缆有限公司并未向山东潍坊某橡塑有限公司发送书面函件,甚至上述批次出现质量问题发生后,继续向山东潍坊某橡塑有限公司采购订单,而且没有对上述批次胶料保存和对问题电缆进行质量鉴定,导致主张质量问题的证据全无,反诉主张质量问题,很难被支持,在此种情况下,基于本案事实和证据材料,协商解决是最佳选择。

       方案确定后,张律师在法庭上,首先对山东潍坊某橡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角度进行了辩驳,指出了证据缺陷,制造了诉讼障碍;其次提出我方的合理诉求,要求对方承担我方产品质量问题损失;再次提出愿意调解的诉求。

最终结果

      在律师的努力之下,本案最终顺利调解,调解金额320000元,为山西某电缆有限公司减损90000元。

律师建议

      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索赔向来是最难主张的。为避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又无据支持的尴尬,在此建议企业: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时候,首先要第一时间将产品质量问题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卖方;其次积极与卖方协商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可行使损失减价权或者合同解除权;再次将质量问题产品送交权威机构就问题原因进行检测;最后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诉求解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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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江华
  • 执业律所: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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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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