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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配向小三追讨财产案胜诉
来源:吴小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9
浏览量:821

  代理原配向小三追讨财产案胜诉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谢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吴某女

  案情简介:

  谢某女与第三人陈某男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6月27日生育一女,2008年2月生育一子。2017年,吴某女与陈某男通过微信聊天相识,于2018年2月在两人各自都有婚姻家庭的情况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4月至9月曾在南昌租房同居,双方的不正当关系一直持续到2020年6月。期间,陈某男未经谢某女的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通过微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向吴某女赠与大量钱款。因此,谢某女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女返还全部受赠钱款。

  一审结果: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谢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双方有大量相互转款的经济往来,有吴某女支付二人日常生活开支的情况,有部分甚至是用于陈某男个人开支”,认定谢某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赠与事实的存在。

  二审律师代理意见:

  谢某女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小平律师担任谢某女的二审代理律师,参加了二审开庭审理,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第三人陈某男给予被上诉人吴某女款项的行为构成赠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第三人赠与被上诉人的事实;原审法院因第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相互转款的往来,继而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赠与事实的存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1、原审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结算账户明细、(2020)赣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第三人转款总计40余万元;第三人在转账说明中多次备注“给老婆花钱”、“宝贝过节都吃点肉”、“老婆爱你一生一世”、“老婆刚刚借到的”、“老婆我永远爱你”。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吴某女在(2020)赣0881民初***号案件庭审中也自认了接受陈某男转款的事实,并否认是借款,结合第三人陈某男与吴某女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第三人陈某男给予被上诉人吴某女款项的行为构成赠与。

  2、原审法院仅依据“双方有大量相互转款的经济往来,有吴某女支付二人日常生活开支的情况,有部分甚至是用于陈某男个人开支”就否认第三人陈某男赠与吴某女大量钱款的事实,系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已经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第三人陈某男给予被上诉人吴某女款项的行为构成赠与,被上诉人否认为赠与就应当举证证明其与陈某男的转款属于赠与以外的经济往来,应当举证证明上述款项用于和陈某男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共同生活开支应当是向相关商家支付费用,而不是向被上诉人直接支付钱款。

  3、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第三人陈某男转给吴某女的钱款数额与吴某女转给第三人陈某男的钱款数额相差40余万元,这是证据确凿的事实,被上诉人对此也没有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有大量相互转款的经济往来,但庭审中被上诉人又否认双方转款属于合伙投资、出资、借款,那么原审法院认定的经济往来是什么?难道赠与就不属于经济往来吗?吴某女有支付二人日常生活开支的情况,但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吴某女支付二人日常生活开支只有5000余元,为陈某男交话费3000余元,相较吴某女收到的40余万元而言,微乎其微。并且,陈某男同样也有支付二人日常生活开支的情况,二者金额相当,吴某女支付二人日常生活开支的金额不应当从赠与金额中扣除,更不能据此否认陈某男赠与吴某女钱款的事实。

  二、第三人陈某男与被上诉人吴某女存在非正当的男女关系,陈某男将大额财产赠与吴某女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陈某男对吴某女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男在未与其妻即谢某女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上诉人吴某女,既非日常生活需要,事后也未得到谢某女的追认,损害了谢某女的合法权益。并且陈某男与谢某女多年来负债累累,陈某男向吴某女赠予的金额较其夫妻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而言,属于对重大财产的处分,陈某男对该部分财产不具有处理权。陈某男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吴某女,侵害了上诉人的共有财产权,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二审结果:代理原配胜诉。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小三吴某女返还全部受赠的财产,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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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小平
  • 执业律所:
    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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