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7年7月4日凌晨2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某小区3号楼前,与被告人XXX同行的李某1(另行处理)因琐事同被害人刘某1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在一起。被告人XXX对被害人刘某1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后,被告人XXX随手拿起路边的椅子殴打被害人身体,将其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右尺骨冠突骨折系轻伤二级。
2018年1月17日、1月2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被告人XXX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刘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辩护意见:
建议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结果:
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