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延波律师亲办案例
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2019)鲁0104刑初91号
来源:曲延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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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18年初,被告人XXX在网上发现买卖银行卡、U盾及相关密码等信用卡信息资料可以赚钱,遂在QQ群、微信群发布信息招募办理银行卡的中介人员收买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将信用卡信息资料提供给通过网络联系的福某省的买家被告人XXX,山东省的买家李某(另案处理)。

2018年2月份,被告人XXX看到XXX发布的信息与XXX联系买卖信用卡事宜,后经XXX提议,两人合谋共同买卖他人提供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包括银行卡、手机卡、网上银行密码、银行卡密码、U盾及密码)牟利,并以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西口金凯商城箱包市场西XXX作为收买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地点。XXX有正式工作需要上班,XXX较长时间在此处与信用卡信息资料提供者见面,办理收卡、验卡事宜并将收卡情况记账,XXX下午与XXX核对收卡数量、查验银行卡是否合格,提供资金给XXX再由XXX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给提供者。

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XXXX(四人均已判刑)、某某等人在网上看到被告人XXXX发布的收卡信息,将本人或者从他人处收买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提供给二人,XXXX以每套25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或者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收买,再将查验合格的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顺丰快递或者直接交付的方式,以每套7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提供给上一级收卡人被告人XXXX以及李某,最后由XXXX以每套1400至1500元通过他人卖至菲律宾,李某转卖到台湾,进行非法活动。至2018年5月初,XXXXX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共计205套。

辩护意见:

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某议均无异议,被告人XXX已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XXX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系坦白,某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公安人员根据XXX提供的XXX(向XXX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人员)的曾经使用的手机号,当时公安人员尚未掌握的XXX身份信息及的联系方式,经过研判并经过XXX的辨认,确认XXX的身份信息。XXX被抓获后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已被本院判处刑罚。

结果:

被告人XXXX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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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曲延波
  • 执业律所:
    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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