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延波律师亲办案例
(2019)桂01刑初20号
来源:曲延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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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刑初20号

案件事实:

被告人邱XX为贩卖毒品牟利向缅甸毒品上家购买毒品。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宋XX、张X、李XX、曲XX受缅甸毒品上家安排,在缅甸通过吞服方式藏匿毒品,并于当天从缅甸出发前往广西宾阳县与邱XX交接毒品。当月16日14时许,宋XX等四人到达柳南高速王灵收费站。被告人马X受邱XX指使驾驶车牌号桂A×××××小汽车搭载邱XX到王灵收费站接到宋XX等四人,随后往邱XX的住处行驶。当车行至宾阳县旁鼎顺家具工厂门口路边时,民警将六人抓获并当场从宋XX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35粒,净重199.1克。随后,宋XX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22粒,净重287.16克;张XX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64粒,净重349.81克;李XX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51粒,净重375.51克;曲XX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50粒,净重282.66克。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共净重1494.24克毒品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辩护人曲延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曲某某藏有毒品之前,就主动供述自己体内藏毒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曲某某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表现好。3.曲某某同行其他三名被告人没有共同走私、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没有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故曲世超只对自己身上被查获的50粒净重282.66克毒品承担责任。4.曲某某在整个毒品犯罪中处于次要、从属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5.曲某某是胁从犯且未从中获利。6.本案毒品已被查获,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7.曲某某当庭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曲某某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被告人曲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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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曲延波
  • 执业律所:
    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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