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纪女士与刘先生于2017年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于2019年12月1日举行婚礼仪式。期间,刘先生给付纪女士彩礼及结婚首饰合计约26万元。
举行仪式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20年8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证后,纪女士为支持刘先生的事业,毅然选择辞去合肥的工作前往铜陵照料刘先生的生活起居。去了铜陵以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和冲突。2020年10月15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刘先生遂直接提出离婚,纪女士只好搬回娘家居住。期间,纪女士曾试图挽回,但刘先生拒绝沟通交流,坚决要求离婚。2020年11月13日,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纪女士返还给付的全部彩礼。
办案经过
在充分了解本案的案情后,承办律师告知纪女士,因你和刘先生已经领证并共同生活近一年时间,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对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法院大概率会驳回对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一审庭审中,承办律师分别从四个角度论述刘先生婚前给付的彩礼不应当返还的理由,并详细阐述了双方离婚的原因和责任在于刘先生,是刘先生没有处理好夫妻间的感情纠纷提出离婚的,其作为悔婚的过错方法院不应当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2021年5月28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刘先生向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纪女士继续委托处理二审诉讼事宜。
庭审中,在主审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就彩礼的返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纪女士给付刘先生现金5万元并返还结婚三金,纪女士对本案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评析
关于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可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生活困难”一般指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由此可见法律对已领证且共同生活的夫妻关系保护力度大,男方要求婚后返还彩礼是极其困难的。
其次,彩礼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男女双方领证且共同生活,其缔结婚姻的赠与条件已经成就,女方作为受赠的一方实际上不具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最后,本着化解矛盾和息诉止讼的态度,男女双方可就彩礼的返还数额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承办律师在处理涉及彩礼的案件时,需要采用更加专业和灵活的方式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