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送货工是诈骗还是侵占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至2019年9月朱某原系盘锦某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送货职工,指控有48万元余元货款非法占有,公安机关以诈骗案立案。
办案过程:
我作为朱某的辩护人,会见朱某后,朱某告知辩护人的案情,辩护人判断其行为涉嫌侵占罪,而不是诈骗罪;辩护人问起钱去哪里了,朱某说有10万元左右网游戏和给主播打赏了,其他用于日常消费,且说不出大额消费,同时其有工资收入,本湖人感觉到本案的金额和定性可能均有疑问。
案件移送检察院,辩护人阅卷后发现,所有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均是说“超市有制度,送货工送货时需要先垫付货款,收款后归送货工”,但朱某的供述是不同的,是工作流程(送货及收款)是:客户电话—配货—送货—客户付款给朱某—回店后将货款交转给超市,与证言不同。在仅有的几页微信转账记录,辩护人发现与朱某的供述一致,但不完整,有了突破,辩护人申请调取了全部微信记录。调取后,转账记录验证了朱某的供述,但公诉人并不认可辩护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补侦;金额部分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降到23万余元。补侦后,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
审判阶段,辩护人提出金额和罪名异议并提供了朱某几名亲友微信转账,后进过审计,金额认定12万元余元,金额问题,庭前基本解决。开庭审理,辩护人用卷中证据提出超市微信收款有提示音,朱某先送货,收客户款后,回超市再转款给超市,超市有提示音,收银员等超市所有人是明知的,可见,超市所有人均是明知朱某的送货收款转款顺序,是被允许的,被允许就是正常合规的流程,否则,为什么没有人阻止?结合常理,足以认定朱某的实际送货收款转款流程是正常的、合规的流程,符合超市规定。朱某的送货工作流程为:客户电话—配货—送货—客户付款给朱某—回超市后将货款转给超市。就是说配货后送货,收取客户货款,是朱某在超市的正常工作流程,至朱某收到客户货款,朱某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问题是此后朱桐未将部分货款转给超市。据此,本案不存在因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朱某仅仅是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货款非法占为己有”,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指控朱某涉嫌诈骗不成立。
裁判结果:
本案经历一年多,2021年本案判决,采信了辩护人辩护意见,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本案转为自诉案件,家属代为退还12万余元,自诉人撤回起诉,朱某当日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