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国律师亲办案例
六子女为争遗产纠缠不清,法院判决人人有份
来源:王爱国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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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六位原、被告父亲胡老先生于2020年6月去世,母亲陈老女士早前也已去世,胡老先生生前居住于闵行区联航路2175弄。胡老先生于2015年1月受伤后,居住在被告陈某华隔壁,由六子女雇佣保姆照顾日常生活,胡老先生的退休金存折、存款等财产由陈某华保管,日常生活花费由陈某华从胡老先生的财产中支出,六子女共同承担胡老先生的保姆费、补贴差额、陪护等赡养义务。2020年6月胡老先生因病去世,原告发现父亲遗留的退休金、房产份额、股票、存款等财产,除去开支外,剩余560,000余元财产由被告陈某华保管,陈某华拒绝对该财产进行分割。2020年9月1日在浦东新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先行对200,000元房款进行分割,原、被告各分得20,000元,剩余80,000元同意与其他遗产一并分割。后原告多次与被告陈某华协商分割其他遗产,被告陈某华拒绝。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被告陈某华辩称,原告所述原、被告父母去世时间、父母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其余不实。父亲无遗产,所剩的遗产均已花费掉,如父亲有遗产,同意由原、被告六人继承,但其对父亲照顾较多,且提供父亲居住房屋,故其要求多分。其他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原、被告父母去世时间、父母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同意被告陈某华以上陈述。如父亲有遗产,同意由原、被告继承,被告陈某华、被告三以及原告二对父亲照顾较多,该三人可以多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胡老先生去世时遗留财产具体有房屋转让款、银行存款、子女赡养费余款、股票抛售得款、房屋征收补贴款等合计132,740. 62元,由原、被告按法定继承。被告陈某华提供被继承人胡宗铭居住房屋多年且照顾较多,故分配遗产时陈某华可以多分。

【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陈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原告每人各15,000元;2、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华 4,800 元;3、被告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华 3,700 元。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有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或代理律师调取证据,查明遗产具体数额,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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