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借款100万元,债权人将该夫妻俩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债权人100万元;二审法院采纳本律师观点,改判由妻子一人偿还,丈夫无须偿还。
【律师观点】
本律师代理的观点被法院采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债权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100万元债务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也不能证明被告丈夫共同借款。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本案妻子向债权人所借款项具体为98.75万元,属于妻子的个人债务,由妻子一人偿还;丈夫对该借款不承担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