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江苏久信律师事务所 赵文婧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加工定作引起纠纷,乙公司欠付甲公司加工款合计20万元,乙公司迟迟未支付货款,也迟迟不予提货物,甲公司遂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
【承办过程】
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中,虽然乙公司主张行使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也即根据民法典第787条规定,要求行使解除权,但本律师在研读法条后认为该案件已经不符合任意接触的条件,因为所有的工作已经完成,工作完成后已经不具有任意解除的调解,因甲公司加工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定作人乙公司的任意解除权无法行使,
【审判结果】
1、胜诉。
2、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加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