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蒋某共谋由刘某制造芬太尼等毒品,由蒋某联系客户贩卖,后蒋某为刘某提供部分资金。同年10月,蒋某向被告人王某销售刘某制造的芬太尼285.08克。同年12月5日,公安人员抓获刘某,后从刘某在惠州市租用的废弃修车厂查获芬太尼5 017.8克、去甲西泮3 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仑5 012.96克等毒品及制毒设备、原料,从刘某位于陆丰市的租住处查获芬太尼6 554.6克及其他化学品、原料。
检察院量刑建议对刘某和蒋某死刑立即执行,经过陈威律师的全力辩护,结合本案案情和在案证据提出蒋某罪轻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成功保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