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华律师亲办案例
究竟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合伙纠纷)
来源:张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31
浏览量:936

究竟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一、基本案情

       朱某与赵某二人网络上认识,口头达成合作投资网络直播的意向,由朱某出资,赵某进行网络直播项目运作,一起挣钱。朱某向赵某转账20万元,备注投资。赵某收到款项后,未进行任何运作,也未向朱某分配利润,于是朱某要求赵某归还投资款20万元。起初赵某同意退还,但退还7万元后,便杳无音讯,微信不回,电话不接,剩余13万元,拒不退还。之后,朱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朱某诉讼请求。后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张江华律师代理二审阶段。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赵某退还投资款13万元。二、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办案过程

       律师在接受上诉人朱某委托后,查阅了一审案卷,审阅了本案所有证据材料,从专业角度剖析案情后认为:         首先,赵某与朱某并非借贷关系,一审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退款,对双方诉争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导致一审败诉。

       其次,朱某与赵某之间仅有一个汇款记录,标注为投资款,其他证据均为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关于退伙事宜,双方各执一词,一审诉讼请求直接写退还投资款,缺乏退还的依据,应该首先诉请解除口头合伙合同,再诉请退还投资款才为妥当。故一审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再次,赵某与朱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系合伙投资关系。朱某起诉后,赵某以投资款亏损无钱可退为由,提供了诸多付款凭证,在此情况下,退款需要办理结算,且需要赵某的配合。 

       最后,根据合伙关系解除,需要办理清算的法律规定,在赵某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以及可能存在投资亏损的情况,考虑二审诉讼风险,经综合分析,调解是最佳方案。 

       三、最终结果

       在张律师的坚持努力之下,本案最终顺利调解,调解金额52900元,为朱某最大限度挽回损失52900元。

律师建议

       投资需谨慎,入市有风险。民间借贷的性质在于出借人出借资金,借款人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双方属于借贷关系的范畴。合伙投资的性质在于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一旦款项投资出去后,就有可能面对经营亏算,导致血本无归甚至负债的可能,故要严格区分自身行为的性质,到底是借贷还是投资,从而面对不同的商业风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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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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