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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来源:张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30
浏览量:455

一字之差,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究竟有何差别?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基本案情

       某锅炉制造公司被武某起诉至法院,称其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双方约定武某工资按锅炉销售额8%提成,后因其个人身在外地的原因,其所促成的该公司与某煤业签订的标的额为80万元的锅炉销售合同中的提成并未向其结算,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向其之支付提成640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00元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办案过程

       我所律师接受山西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后,经过了解案件事实,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同类判决,发现一些关键事实。首先,武某与该公司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并无武某相关入职记录和相关证明,且武某工作时间不固定,不符合该公司对普通业务员的规定,武某与该公司不存在管理上的从属关系。其次,该公司并无向武某支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武某并非是该公司业务员,仅为中间代理商,与多家锅炉厂均有联系,该公司只是其合作的一个客户,其通过代理该公司销售锅炉而从中赚取中间费用,对该公司并无财产上的依赖。此外,武某在起诉状内也承认该公司已向其支付该部分提成,故双方已不存在相关纠纷。

最终结果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武某的各项仲裁请求。

        二、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武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律师建议

       当前,劳动者人数众多,大多数劳动者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认定模糊,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纠纷不断。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严格按照《劳 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且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让劳动者了解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来说,在选择用人单位时要擦亮双眼,在对劳动合同等相关内容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要主动请求用人单位予以释明或者向相关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咨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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