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王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双方在某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女儿王某某的抚养权归女方张某,男方王某无需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近年来,随着张某的年纪增大,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王某某的生活开销也逐渐增加,现在张某无力独自承担王某某的抚养费用,被告王某也不愿意支付王某某的抚养费,导致原告王某某生活、学习陷入严重困境。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于每月十五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王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及其标准问题?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其抚养费,实则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为原则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被告王某与原告王某某的母亲张某在《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其无需支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原告王某某要求其父王某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故被告王某应承担支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对于被告王某支付原告王某某的抚养费标准,可以结合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