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华律师亲办案例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未承担任何责任(侵权纠纷)
来源:张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30
浏览量:448

案例要旨

       被告张某因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诉请与本案另一被告杨某共同承担原告王某受伤的医药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76125.55元。我所张江华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大量细致专业的工作,认定被告张某的行为与原告王某手部受伤的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从而使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张某无责。我所律师不仅在一审中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功,促成直接侵权事实认定,而且在二审中促成改判,保护了委托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被诉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杨某及另外三人在饭店用餐,被告张某与杨某因琐事争吵进而扭打,被拉开后,杨某用啤酒瓶砸向张某,原告在拦架过程中被杨某啤酒瓶划伤右手,经过医治花费各项费用共计76125.55元,要求被告张某与杨某共同承担。 

办案过程

       我所张江华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相关资料,经过分析判断,认为本案另一被告杨某是直接侵权者,且对此原告予以认可,而被告张某的行为则与原告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在我所律师坚持不懈努力下,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虽一审法院认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张某的责任,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让本应无责的张某承担了一部分责任,当事人张某决定上诉。

上诉观点

       1、一审法院认定实际侵权人为被上诉人杨某,却错误认定因果关系,让无关的上诉人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有失公允。

       2、一审法院认定实际侵权人为被上诉人杨某,却错误适用法律依据,导致错误裁判,让无关的上诉人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撤销对上诉人张某承担30%责任的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张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为本应无责的张某伸张正义,免除责任是我所律师的不懈追求。对此,我所律师找到了针对性的法律依据以及大量的同类型判决,在一审中注重事实的认定,二审中注重法律的适用,最终使得二审判决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判决上诉人张某无责,获得了理想的效果。作为律师,心中秉持正义,行动追求正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孜孜追求,是我们工作的职责所在,使命所在,灵魂所在,坚持不放弃,终获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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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江华
  • 执业律所: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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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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