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经过:
张某与李某系再婚。双方已经七十多岁。张某是退休干部,每月退休金六七千元。李某没有经济来源,一直照顾张某日常生活。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累计有定期存款15万元,定期一年,存在张某名下,2020年8月到期。到期后又转存到张某名下一年定期存单。2020年10月,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私自将夫妻定期15万元存款提前支取,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且张某将其工资卡自己掌管,不给李某生活费。李某现70多岁高领,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生活困难。
案件结果:
李某将张某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财产,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