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多次盗窃不起诉案
来源:赵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4
浏览量:140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刑不诉(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赵明,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至4月间,被不起诉人张**经预谋,在本区长江西路**号“优菜坊”生鲜店内,以买菜为掩饰,趁收银员不注意之机,分五次窃得上址店内生猪肉若千。同年4月4日,张**以上述同样方式窃得猪肉欲逃离现场时,被店主徐**抓获,被不起诉人张**于2021年4月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张**赔偿该店人民币75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张**的到案经过。

 

2.被害单位负责人徐**的陈述证实,2021年3月起,被不起诉人张**多次至“优菜坊”生鲜店盗窃猪肉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截图证实,从徐艳玲处接受监控录像光盘1张,显示被不起诉人张**多次盗窃的经过。

 

4.上海市公安分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案发当天从被不起诉人张**处扣押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5.被害单位负责人徐**出具的《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张**出具的《悔过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张**已赔偿店铺损失并取得谅解。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张**的身份情况

 

7.被不起诉人张**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

 

系初犯,且部分退赃,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礼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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