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先生与吴女士经人介绍后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陈。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小陈小学期间由吴女士抚养,由陈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小陈初中后由陈先生抚养,学费及生活费由陈先生自行承担,与吴女士无关。
由于小陈初中后也一直跟随吴女士共同生活,其初中的学费和生活费也实际由吴女士垫付。之后,小陈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支付小陈初中期间所产生的学费和生活费以及至小陈独立生活时止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
案件结果:
被告代理人提出:子女是否有权主张吴女士垫付的抚养后,原告小陈主动撤回了起诉。
案件分析:
离婚后,对于一方已实际垫付的费用,子女是否有权主张?就本案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陈先生与吴女士在离婚时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陈初中的学费及生活费应由陈先生负担,但小陈一直跟随吴女士生活,本应由陈先生负担的学费及生活费已由吴女士先行垫付,而垫付后的款项应属于陈先生与吴女士之间基于离婚协议而产生的“债”,吴女士可依据离婚协议向陈先生追偿,不应由小陈作为原告进行主张。法院亦采纳的本律师的意见,动员小陈撤回了起诉。
总结心得:
每个案件的情况都存在细微差异,在分析时具体案情时,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更需要耐心细致的心思,才能将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解析,紧抓重点,才能在诉讼时,引导案件向有利于自己的一方发展,若不认真细致分析,则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