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上海某某谷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作者:辛果 更新时间 : 2021-08-22 浏览量:124
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果,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谷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谷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张某某
审判员朱某某
人民陪审员董某某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孙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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