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辛果 更新时间 : 2021-08-22 浏览量:113
日期: 2017-01-18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213民初897号
原告:朱某某,男,194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焦某某,女,1947年7月16日生,回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果,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女,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告:费某某,男,198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第三人:无锡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359号K单元。
法定代表人:莫天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该公司职员。
原告朱某某、焦某某诉被告邹某某、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朱某某、焦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焦某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朱某某、焦某某负担。
审判员高鑫
代理审判员黄瑜
人民陪审员张霞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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