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清燕律师亲办案例
两百余万元货款纠纷,律师不仅要回货款并让对方承担诉讼保全费用
来源:赵清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0
浏览量:150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A公司和B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B公司一直以来通过采购订单等形式向A公司购买电机产品,具体型号、采购数量、单价等在订单中约定。双方约定交货地点为B公司所在地址,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A公司接到订单后安排生产,并按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产品。并且每月通过对账单的形式与B公司进行对账,双方确认B公司累计未支付的货款,每月新产生的货款以及当月支付的货款等内容。然而,B公司却一直未按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结算货款,在A公司多次请款后才支付部分款项。A公司基于长期合作的考虑,仍按B公司所下订单继续供货。但是自2018年8月起,B公司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后来,B公司拖欠货款已达2384168.45元。多次催要B公司都说没钱请求理解,A公司无奈只好找到赵清燕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赵律师了解具体情况后准备了一系列的证据材料对B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并代A公司起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384168.4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13868.94元,自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前述金额暂合计为2498037.39元;2.判令B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保全等费用。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A公司货款2384168.45元及逾期利息113868.94元,合计2498037.39元,并支付货款2384168.45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84.30元,减半收取计13392.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392.15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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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清燕
  • 执业律所:
    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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