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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起诉赔偿金额超过七十万元,如何避免不合理的损失?

作者:伍立纯  更新时间 : 2021-08-19  浏览量:505

案情内容

标题:对方起诉赔偿金额超过七十万元,如何避免不合理的损失?

原告:罗某、蒋某、肖某

被告:邓某、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立纯,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公司及其分公司

案情经过:

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立案,案号为(2020)桂0324民初1564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694900元、丧葬费39756元、生活补助21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误工费4000元)。原告认为被告雇佣罗某提供劳务,造成其死亡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被告遂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本律师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及掌握的证据提出答辩意见,认为罗某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没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全州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与罗某之间存在事实上了劳务雇佣合同关系,但罗某的死亡被告没有过错,从公平的原则出发,被告应当基于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邓某、被告邓某及被告某公司共同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608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蒋开吕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律师价值

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超过七十万元,本律师通过多次询问、调查,并根据事实与法律认为被告不应该承担如此重责,最后答辩方案,积极参与应诉,在庭审上充分发表我方辩论意见,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仅判令被告与另一个公司共同承担16万多的经济补偿金,平摊到二被告中仅需再支付八万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避免了我方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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