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竞宁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彭某与被告邵某勇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卢竞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8
浏览量:749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 0104 民初 13121 号

        原告:彭*,女,19**年*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县太平镇**社区****小区**号楼1单元501室,公民 身份号码:4305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并芳,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勇,男,1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 市岳麓区**派出所**户***大道668号,公民身份号码: 32010619**********。

        原告彭*与被告邵*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 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 判决婚生子邵*远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儿 子能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分割婚内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 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彭*与邵*勇于200*年1*月16 日登记结婚,2006年*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邵*远。双方婚后 初期感情尚可,随着时间推移,邵*勇对彭*的感情逐渐淡漠, 不尊重、不关心彭*。200*年8月,彭*因生病住院手术,全程 都是彭*父母出费用及陪伴,邵*勇始终在外打牌,对彭*不闻 不问。2009年起,彭*开始在外打工赚钱,并先后在上海、江苏 南通、辽宁盘锦等地生活,而邵*勇一直居住在长沙,双方两地 分居达十余年。期间,彭*一有时间就回家看望孩子,但邵*勇 总因一点琐事与彭*争吵,甚至对彭*施暴,双方夫妻感情已经 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长沙县的房屋 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 务。

       被告邵*勇辩称,感情上不同意离婚,原则上同意离婚,离 婚的话要彭*给予50万元赔偿款。对房子分割无异议,如果彭* 不要房子,邵*勇可以要房子,同意给彭*30万分割款,分三年 付清,每年付10万。对小孩有益的邵*勇都认可,抚养费每月 3000元没有异议,但是邵*勇无法接受彭*在孩子目前考学的关 键时刻提出离婚,以前双方商量的是等小孩考大学以后提离婚的 事。邵*勇欠了三、四十万债务,邵*勇自己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彭*与邵*勇于200*年因工作 关系相识,于2001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年1*月16 日登记结婚。2006年*月1*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取名邵*远。 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2008年、2009年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 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彭*于2009年到深圳工作, 后邵*勇也前往深圳。2010年9月,彭*前往上海工作,邵*勇 继续留在深圳。2012年前后,彭*回到长沙经营一家公司,邵赞 勇于2013年也回到长沙,之后彭*又去上海工作,邵*勇一直在 长沙居住、工作,两人仅在假期相聚。2019年下半年,彭*回到 辽宁居住。双方的未成年子女邵*远此前随邵*勇在长沙居住生 活,自2017年底跟随彭*在上海读书,现随彭*居住在辽宁省盘 锦市,在该市弘毅中学读初三。

       经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长沙市**街道 **路36号幸福里***3栋5**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于2018 年1*月6日登记在彭*、邵*勇名下[不动产证号:湘(2018) 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52***号、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权第 0052***号丄 登记产权比例为各占50%份额。双方均确认该房屋 现值100万元,目前尚有40万元按揭贷款尚未偿还完毕。彭*明 确表示不主张该房屋所有权,邵*勇表示如果彭*不主张房屋所 有权,邵*勇可以主张房屋所有权,同意给彭*分割款。

       另据双方陈述,彭*目前在辽宁省**市一家公司上班,月 收入1万元左右。邵*勇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收入不固定,最近 几年的年收入约20万左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常住人 口登记卡、不动产登记信息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准予彭*与邵*勇离婚的问题。 彭*与邵*勇自2008、2009年开始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 感情受到影响。自2009年开始,彭*先后在深圳、上海、长沙、 辽宁等地工作、生活,期间邵*勇曾跟随其前往深圳,后又返回 长沙,但双方聚少离多,且目前彭*在辽宁省**市工作、生活, 邵*勇在长沙工作、生活,两地分居的状态不利于双方感情的修 复。现彭*主张离婚,邵*勇亦表露了同意离婚之意,只是提出 需要彭*赔偿其50万元的条件,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的未成年子女邵致 远目前跟随彭*在辽宁省盘锦市居住生活,并已在当地就读初中, 考虑到不改变小孩的生活、学习环境,邵*远应由彭*直接抚养 为宜。邵*勇作为不直接抚养邵*远的一方,应负担邵*远必要 的抚养费。


以上内容由卢竞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卢竞宁律师咨询。
卢竞宁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479好评数4
  • 咨询解答快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1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竞宁
  • 执业律所:
    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3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