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湘 0105 民初 10761 号
原告:范*,男,汉族,196*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长沙市开福区**路97号2栋20*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并芳,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红,女,汉族,197*年*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 地长沙市开福区**路97号2栋20*房,住16795 Dawn Ha*** Rod Hacien** Heights CA 91745 United Stateso
原告范*诉被告肖*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 姻关系;2、判令儿子曹*龙归被告抚养,由原告按每月800元支 付抚养费至曹*龙十八周岁为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月17日登记结婚。2001 年*月10日生育女儿范*汝,2012年**月18日生育儿子曹*龙。 原、被告刚结婚时,感情尚可,但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夫妻双 方整日忙于工作,共同语言越来越少,自儿子出生后,双方矛盾 更加与日俱增,被告因此远赴美国,此后便一直居于国外。截至 2020年,双方分居已满七年。基于此种长期分居状态,原、被告 双方甚少过问彼此的情况,也没有沟通,现感情已完全破裂,夫 妻关系名存实亡。但因疫情原因,被告无法回国,双方不能到民 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 如所请。
被告肖*红辩称,本人同意离婚,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 原告范*与被告肖*红自愿离婚;
二、 婚生子曹*龙自2020年11月至2025年7月31日由原 告范*抚养,原告自担小孩的抚养费(放弃由被告承担小孩的抚 养费);自2025年8月1日起由被告肖*红抚养,被告自担小孩 的抚养费(放弃由原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在各自 抚养婚生子曹*龙期间,婚生子曹*龙如因重大疾病需要大额医 疗费用支出时,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吿双方各承担一半;孩子年 满十八周岁后,由孩子自选随父或随母生活;
三、 在原告范*抚养孩子期间,被告肖*红享有充分的探望 权,原告范*应予以协助;在被告肖*红抚养孩子期间,原告范 军享有充分的探望权,被告肖*红应予以协助;
四、 婚生女范*汝已成年,由婚生女范*汝自选随父或随母生活,婚生女范*汝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由原告范*自2020年12 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500元,毎季度支付一次,至婚生女范桢 汝独立生活时为止;
五、 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
六、 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七、 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范* 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