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94年9月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17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释放,于2019年1月16日再次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芳,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9)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丁*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赏彩霞、被告人丁*及其辩护人徐秧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8月30日,被告人陈*、丁*经预谋,让钱某出面为其从慈溪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得浙B×××××号宝马轿车。后被告人陈*又让陈某为其找到愿意接受该宝马轿车抵押的许某1。同年9月1日晚,被告人陈*、丁*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某汽修厂门口,使用事先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将该宝马轿车抵押给许某1,骗得许某1人民币34000元。后该宝马轿车被慈溪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回。
到案后,被告人丁*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向本院缴纳退赃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证人钱某、吴某、宣某、陈某、许某2、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租赁合同,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行驶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人员概要情况、刑事判决书、预缴款凭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陈*、丁*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丁*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赏彩霞、徐秧芳分别请求对被告人陈*、丁*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责令被告人陈*、丁*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责令被告人陈*、丁*共同退赔被害人许某1人民币二万九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XX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