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扬海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
来源:杨扬海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7
浏览量:472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开始向吸毒人员张某、廖某、林某、罗某等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海洛因牟利。公安人员于2017年6月1日在广东省河源市抓获吸毒人员张某后,根据张某交代情况,于同年6月3日在河源市源城区抓获杨某某,并在其租住的河源市源城区房及其位于河源市源城区的自建房内缴获含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净重共1331.8克、含海洛因的白色粉末净重共216.98克。

       被告人杨某因不符合河源市看守所羁押条件,于2017年6月1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杨某于2017年7月10日通过电话联系梁某1(另案处理)购买200克海洛因用于贩卖,谈好价格每克300元,先支付45000元,剩余毒资另行支付,并约定在东莞市万江交易。次日零时许,杨某驾车从河源到达约定的交易地点后,与梁某1派来的黄某(另案处理)进行交易。杨某将45000元毒资交给该男子,并从该男子处取得约200克海洛因,后于7月11日10时40分在东莞市万江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内缴获两袋含海洛因成分的白色粉末共净重197.98克。

律师点评:

       本律师介入后,做了会见、阅卷、与办案单位沟通、申请取保候审等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本律师阅卷后,发现现有证据未能足够证明杨某某有非法贩卖毒品的故意,且其在供述中多次承认其有吸食毒品的习惯;经综合考虑,辩护律师觉得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并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杨某从未收取吸毒人员的款项,被告人杨某在东莞市购毒行为,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杨某购毒用于贩卖,且不能排除被告人购毒用于自吸可能性,故本案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涉案毒品已经缴获,社会危害性小等辩护意见。

       由于本案涉及的毒品数量巨大,被告人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经辩护人辩护,法院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保住了一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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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扬海
  • 执业律所:
    广东多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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