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李X经常在未与人签定装修合同的情况下承包装修工程,2015年和2016年的装修工程款因无法提供装修发包人的身份信息一直无法起诉索要,2020年7月别无他法的情况下带着资料过来问询我能不能做,我成功帮其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后对我产生信任,于年底又将一签定过装修合同的案子交过来,要求帮其追索工程款,标的额不大,被告也委托律师代理,对工程质量提出各种主观感受的问题,目的是为了抵消工程款,2021年3月8日,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查验,2021年3月12日出具判决书,除诉请的隐蔽工程金额不支持外,其他均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1、房屋装修,这里哪里多多少少都会有点小问题,其是否合格主要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准,而不是人为的主观感受,但人为的主观感受确实会影响很多装修款项的回收,很多承包人,因为尾款金额不大,又有可能熟人介绍没有签定正式合同不知道业主信息的情况下,懒得争论,最后都会选择放弃索要,委托人李X属于相对比较注重自己权益保护的人,当然这与他追索装修款的额度10来万也有关系。
2、因装修工程尾款相对比较少,诉讼时申请做鉴定费时费力,因此建议装修实际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进行施工时,最好保存一些证据,以免后期陷自己于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