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第一时间会固定证据划分责任,就以后赔偿提供依据。交通事故成因多种多样,如,疲劳驾驶,醉酒,超重、超速、未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等等。在交通事故责任中,有时也有机动车使用者的好意帮忙、无偿搭乘他人导致搭乘人损害,搭乘人受损害后诉至法院请求好意帮忙、无偿搭乘的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徐红英律师代理的一起具体案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
张某驾驶普通摩托车免费搭乘王某去为王某帮忙,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伤害。其后,王某继承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张某各项赔偿事宜。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本代理人关于张某无偿搭乘王某,且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无故意及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张某的责任之辩护意见。
律师法律评析
满足以下条件,无偿搭乘车辆使用人应当减轻责任:
1、 发生交通事故的好意搭乘车辆限定为:非营运车辆。
2、 该非营运车辆使用人系无偿、免费搭乘。即,好意帮忙行为。
3、 交通事故责任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4、 该机动车使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以上,系专业律师就《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新规的法律实践。该法律新规,旨在鼓励社会互帮互助行为,不能让无偿帮忙的人承担更多的责任,而是倡导好意帮忙行为,当发生搭乘人损害时,应当减轻无偿帮忙者的责任。如果你有法律问题须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