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到天津抓获嫌疑人于某,因其适用本人名下信用卡进行套现,后又向银行申请调单,导致支付公司将套现金额又返还至个人卡内,涉嫌诈骗罪。
嫌疑人家属在嫌疑人被带走的第二天就找到辩护人,委托进行辩护,并标明坚决不找上海本地律师。侦查期间,辩护人多次往返上海天津会见嫌疑人,并通过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到:本案系上海市公安局督办案件并被命名为4.20诈骗案作为专案办理。
侦查机关在办理专案时一般不会轻易对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辩护人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审查逮捕阶段。案件移诉审查逮捕后,辩护人前往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并与办案人当面沟通,着重提出以下三点意见:1.目前个人套现本人名下信用卡,不存在恶意透支等情况并不构成犯罪;2.嫌疑人本人系经他人诱骗,本人套现钱款并未收到,自己实际上是套现信用卡的受害人;3.虽然本案规模大,人员多,但嫌疑人本人并未参与其中,仅是出于套现本人信用卡应急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经有效沟通,检察官对辩护人意见全部予以肯定。
2021年5月21日,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决定,当日被释放。同时经辩护人了解,与嫌疑人一同在天津被带走的其他涉案人员均被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