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日,潘某驾驶苏J×××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J×××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原告姚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受伤。本律师经调查取证,发现潘某驾驶的苏J×××牵引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盐城某物流公司、冀J×××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青县某汽运公司。为保障原告姚某的合法权益,本律师依法将潘某、盐城某物流公司、青县某汽运公司等告上法庭。
一审和二审诉讼过程中,盐城某物流公司未出庭答辩,但青县某汽运公司均辩称:冀J×××车实际上是由潘某使用,只是挂靠于青县某汽运公司名下,且该车早已由潘某从公司迁出,只是没有办理行驶证变更手续,故青县某汽运公司不应赔偿姚某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潘某、盐城某物流公司、青县某汽运公司对姚某的损失均负赔偿责任,支持了姚某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现行货车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个人使用货车从事货物运输相关活动的,必须挂靠在货运公司名下进行,个人无法登记为货车行驶证所有权人。因此,挂靠公司需要承担与货车相关的年检、投保等责任。当挂靠在公司名下的货车迁出时,被挂靠公司一定要及时提醒并监督货车实际使用人办理行驶证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未经变更登记,法律上来说,货车所有权人并未变更,当挂靠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被挂靠公司仍然应当对伤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