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中山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8-03 15:13 浏览量:160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王XX、王XX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0902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上诉人王XX的委托诉讼律师。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位于泰安市的房产由被上诉人王XX继承,在本调解书确定的款项未全部支付之前暂不能过户;
二、被上诉人王XX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王XX房屋折价款818560元;
三、被上诉人王XX应支付上诉人王XX房屋折价款462880元;
四、本案其他再无争议,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一审、二审历时十四个月,当事人拿到自己应得的那份遗产后,非常感谢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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