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济南律师>律师>夏中山律师 > 亲办案例

上诉人张某,黄某与被上诉人赵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作者:夏中山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8-03 15:13 浏览量:243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某、黄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3民初2210民事判决,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该律师为上诉人黄某的委托诉讼律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0)鲁1323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2.改判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某、赵某负担。

黄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0)鲁1323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2.判令张某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

张某辩称,我对于赵某、黄某将孟母石料公司股权转让一事并不知情,根据赵某、黄某与我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明确我出资450000元之后,将矿山20%的股权转让给我,这是非常明确的股权转让,但我出资之后,赵某、黄某并没有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我以股东身份管理公司的股东权利没有实现。赵某、黄某构成根本性违约,另外孟母石料公司股权现已发生了两次变动,我已无法实现股东权益。

赵某辩称,我没有进行过股权转让,公司股权也没有进行过转让,至于张某与黄某之间的关系,经过多次审判已经非常明确,张某代黄某履行出资,所以不存在张某、黄某所成的上诉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

撤销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3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

解除上诉人张某、黄某与上诉人赵某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

上诉人黄某、被上诉人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张某投资款450000元及利息。

上诉人黄某、被上诉人赵某对本判决第三项中的付款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总结:本案例是二审终审判决,一审在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个人赔偿张某45万,二审通过律师的上诉委托辩护,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并由黄某和赵某一起连带赔偿张某45万,案件结束后,当事人黄某非常感谢夏律师。


在线咨询夏中山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702

  • 好评:4

咨询电话:13376418222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