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亲办案例
邱某某利用营业厅职务便利买卖电话卡,涉嫌帮信罪,30天取保
来源:叶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31
浏览量:716

【导读】


邱某某利用营业厅职务便利对外大量出售电话卡,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2021年4月,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律师认为,邱某某虽实施了出售电话号码获利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具有相对具体的认知。假使认定邱某某存在明知,其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客观上参与程度较低、非法获利较少。邱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邱某某拘留30天之际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邱某某利用营业厅职务便利对外大量出售电话卡,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2021年4月,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邱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邱某某能否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邱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律师意见】


一、 邱某某虽实施了出售电话号码获利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具有相对具体的认知


根据虎检诉刑不诉〔2019〕26号不起诉决定书,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于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第一,邱某某与本案中将电话号码用于诈骗的买家不具有事先通谋,本案上家并未明示或者暗示收购电话号码注册微信是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电话号码的主要买家是京东、淘宝、苏宁、抖音等商户,可能用于电话推销、客户回访等合法经营的商业活动。本案上家来自于京东微信群,邱某某对上家身份的认知具有局限性,一直认为上家购买电话号码系用于商业活动。第二,邱某某也不具有事中承继的帮助故意,其卖出电话号码后并未接到电话号码涉嫌诈骗被营业厅强制停机的通知,并无其他迹象可以推定邱某某对他人实施犯罪有所察觉。因此,邱某某对于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不具有具体明确的认知。


二、 假使认定邱某某明知,其主观上持放任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客观上参与程度较低、非法获利较少

第一,邱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如果侦查机关认为邱某某作为中国联通分公司营业厅职员,理应接触过各种反诈宣传,理应明知买卖电话卡可能给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帮助,那么在邱某某确实不知道上家购买电话卡用途的情况下,只能认定邱某某对此存在放任的态度。实际上,找邱某某购买电话卡的主要买家是京东、淘宝、苏宁、抖音等商户,他们购买电话卡是用于合法经营目的,其中混杂了微信号“也许”和微信号“成功”的犯罪行为人,邱某某无法一一核查电话号码的用途,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将电话号码提供给了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买家,主观上持放任态度,但是并非积极主动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邱某某参与程度较低、非法获利较少。邱某某并非用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号进行诈骗的犯意提起者,其参与的环节系犯罪预备环节,提供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号之后,其对买家用或者不用、用在何处均无决定权,所起作用较小。此外,邱某某买卖电话号码非法获利共计2500元左右,其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争取宽大处理。


三、 邱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第一,邱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首先,邱某某并非用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号进行诈骗的犯意提起者,不具有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邱某某参与程度不高,其法律意识淡薄一开始并不明知提供电话号码的用途,不明知提供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号属于犯罪行为,归案后深刻认识到潜在的违法性与危害性,积极认罪悔罪,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其次,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帮信罪的案件事实主要在于犯罪行为以及涉案数额的认定。根据律师会见了解的案情,邱某某已向办案机关如实陈述了买卖电话号码的对象、数量和获利,并且积极配合整个案件及所涉犯罪金额的进一步查证,对邱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存在有碍侦查的危险。最后,邱某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归案后主动认罪悔罪,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邱某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如前所述,如果邱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并非利用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号进行诈骗的犯意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系初犯、偶犯。邱某某归案后认识到买卖电话号码的违法性,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邱某某拘留30天后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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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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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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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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