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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购房合同违约,可诉至法院减少违约金吗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30
浏览量:163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迁户口违约金47.6万;2、判令被告以原告已付购房款937万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6日至实际迁户口之日的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80日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如未迁出的,应按日支付违约金。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952万元,2018年4月2日,原告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按照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迁出户口,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迁出,故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目前被告的户口还在涉案房屋上,被告名下没有其他房屋,无法迁出,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查明

2017年10月29日,原告作为买房人与被告作为卖房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952万元购买涉案房屋,第九条(三)约定出卖人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80日内迁出原有户口,逾期未迁出的,超过15日的按日支付全部购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8年4月2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庭审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被告称违约金过高,申请酌减。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梅违约金2万元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张某的户籍迁出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一号房屋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户籍迁出条款,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户籍迁出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原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且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并请求酌减,依据公平原则本院对于本判决生效之前的违约金依法酌定为2万元,对本判决生效之后的违约金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支付至被告将户籍迁出涉案房屋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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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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