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雷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主张房屋居住使用权补偿?
来源:周雷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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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贾某英、潘某系母女关系(原告)。贾某英与贾某春与系兄妹关系,二人的父母为贾某云、高某。2001年11月30日,贾某3被安置人、乙方)与北京崇文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危改单位、甲方)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因危改建设需要对乙方使用的房屋进行拆迁。乙方住址北京市崇文区×××,在危改区内有公房2间,使用面积21.1平方米,建筑面积28.06平方米,正式户口肆人,安置人口肆人,分别是户主贾某3,之妻高某,之女贾某、之外孙女潘某。根据危旧房改造的有关规定,乙方自愿购买崇文区×××房屋,建筑面积(暂定)71.43平方米。2004年5月21日,贾某云(被安置人、乙方)与北京崇文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危改单位、甲方)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补充协议书》,2004年6月18日,贾某春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双方均认可涉诉房屋交付后由被告一家与贾某春、高某共同居住,2011年贾某春儿子结婚将涉诉房屋作为婚房,现涉诉房屋由贾某春儿子一家居住。2013年8月10日贾某云死亡,2019年2月13日高某死亡。

贾某3、高某生前曾留有公证遗嘱。2019年9月10日,本院针对贾某春诉贾某英、贾某琴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做出(2019)京0101民初166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贾某云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由贾某春继承。后贾某春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其当庭表示不同意二原告居住涉诉房屋。

【案情分析】

贾某云自愿购买×××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在计算购房款时使用了二原告户口对应的房价优惠。如果不考虑二原告的户口将多增加购房款9万余元。二原告作为被安置人依法享有拆迁补偿权益,有权居住使用涉诉房屋,但涉诉房屋交付后由被告与父母共同居住,后由被告儿子一家居住。2006年11月9日贾某云、高某通过公证遗嘱形式将涉诉房屋由贾某春继承。2019年9月10日经法院调解,贾某春获得了上述房屋所有权。因二原告无法实现对诉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且无法再继续享有其他优惠购房政策,因此贾某春应该给付二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北京市东城区×××房屋有权居住使用,被告贾某春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支付原告贾某英、潘某经济补偿款89万元;

 

【律师评语】

因房屋拆迁所获的安置房屋,虽然房屋由被安置人中的一人购买,但是其他户口在被拆迁房屋中,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中居住的被安置人对安置房屋依然享有具有权。购买回迁安置房根据不同的拆迁腾退政策,会占用安置人享有其他政策性房屋、福利住房的指标,为此,如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安置人居住在安置房屋中,其应当支付居住权补偿。房屋居住权使用价值可以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看评估结果,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支付房屋居住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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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雷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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