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雷律师亲办案例
租赁合同无效后的后果
来源:周雷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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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接受原告杨某、毕某的委托,作为其代理律师,我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此案中,我代理原告主张:2015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号临街一层商铺二层面积租给原告办公及住宿使用,租赁期限为2015年10月19日至2020年4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租金及保证金,并向第三人交纳了装修押金5000元。后原告委托案外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当装修接近尾声时,被告知涉案房屋不能用作住宿,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未经第三人允许擅自转租房屋,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是无效的。且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才得知涉案房屋系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2、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4.5万元、返还原告租金13.74万元、保证金9.1666万元、装修押金0.5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73.43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另行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损失xx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租赁房屋系在原有一层房屋内改建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系被告在未经第三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转租,第三人在被告转租后六个月内提出了异议,故原告与被告以涉案房屋作为租赁物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承租被告房屋后,在装修期内即产生纠纷,现合同无效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所交纳房屋的租金、押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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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雷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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