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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

作者:吴海兵  更新时间 : 2021-07-20  浏览量:763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1002刑初611号

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甲,女,19xx年xx月12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海兵,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8〕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吴海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范某甲2018年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五日释放后,又开始在文昌桥头桥洞下和树林里摆桌子和凳子供人赌博,赌场每天早上和晚上开,每天有20个人左右参赌,一般都是开50至100元的庄,被告人范某甲不管庄家倒庄还是封庄都按10%收取场子费。2018年8月29日早上,公安机关在文昌桥头树林里抓获被告人范某甲和参与赌博人员。

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孔某、胡某1、万某1、龙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甲辩解只参与了赌博,没有收钱,但获得分红利润。

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当庭认罪,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没有特意组织人员赌博,非法获得较少,希望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范某甲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五日。释放后,范某甲又开始在抚州市文昌桥头桥洞下和附近的树林里摆放桌子、凳子供人赌博,赌场每天早上和晚上开,每天有20个人左右参赌,一般开50元至100元的庄,被告人范某甲都按10%收取场子费。2018年8月29日早上,公安机关在文昌桥头的树林里抓获被告人范某甲和参与赌博的人员。范某甲自称获利二千余元。

另查明,2016年7月2日范某甲因利用骨牌与多人聚众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九百元。2018年2月27日范某甲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五日,追缴非法所得三十元。还查明,案发后范某甲退缴了非法所得二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8年2月27日范某甲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五日,追缴非法所得三十元;2016年7月2日范某甲因为利用骨牌与多人聚众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二千九百元。2018年8月30日,龙某、戴某、何某、杨某、徐某、万某2因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并处于五日至十二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及被处罚款和收缴个人赌资。

2、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犯罪时,范某甲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8月29日上午,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特巡警大队联合六水桥派出所在文昌桥下树里抓获范某甲等涉赌人员68人。

4、孔某、龙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范某甲是在文昌桥下广场靠树林的地方开设赌场的人。

5、胡某1、万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范某甲就是在文昌桥头开设赌场的“范娘子”。

6、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范某甲在文昌桥头开了好多年赌场,每天清晨5、6时至7、8时、晚上5时30分到8时左右,庄家只开50元和100元的庄,按10%向庄家收钱。范某甲每次都会在文昌桥头广场上将一块四方的木板放在石头上或者其他什么东西上面,放好牌九、筛子、凳子,有时也会叫人去赌博,每天有20来人在赌场赌博。

7、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范娘子”开了两个月左右赌场,一般都是五十到一百元的庄,每天大概十来二十个人在玩。

8、证人万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4月看到“范娘子”在文昌桥下摆板子开赌场,2018年2月因开赌场被抓获。出来后又继续在文昌桥下开赌场,8月20日左右到文昌桥下树林里开赌场,开了十来天。赌场利用三十二张牌九赌博,起庄五十元,至少押五元。每天少的时候有6、7个人,多的时候就有十几二十个人。一般早上六点钟就会开,下午五、六点钟就收了。不论倒庄或封庄都是按10%收取场子费,她就是收桌子以及喊赌博的人过去玩,牌九也是她带过去的。

9、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赌场是一名妇女人开的,看过她收钱,按10%的比例收取,被抓后才知道妇女叫范某甲。

10、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未供认犯罪事实。庭审时当庭口头认罪,但辩解只参与了赌博,就分得赃款获利,对开设赌场的事实没有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获利二千余元,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辩解没有开设,经查明有数名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开设赌场,被告人的辩解与辩护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退缴了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永恒

人民陪审员  杨 文

人民陪审员  万国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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