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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吴海兵  更新时间 : 2021-07-20  浏览量:231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002民初1749号

原告:邓某某,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敏,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兵,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xx市。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军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9年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7年开始被告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陆续续向原告借款26万元(其中银行转账15万元,微信转账11万元)。2018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自己的承诺归还借款及利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借条一份,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1、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2、原告按约定将借款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实际借款金额为26万元。

被告赵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庭审,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证据二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原告经朋友章建华介绍认识被告。2017年9月,被告以其在湖南承包工地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赵某某银行账户62×××79转账10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指定银行账户62×××30转账5万元,后原告又陆续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1万元。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6万元。2018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邓某某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此款共分三次,现统一写此借条,借款人:赵某某,2018.8.18,此款定在2018年农历年底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某某向原告邓某某借款26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为据,原告交付了借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6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原告主张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交书面异议和证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某某借款26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14×××29,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黄军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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