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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吴海兵  更新时间 : 2021-07-20  浏览量:183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赣1002民初2589号

原告:郑某,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xxxxx区。

委托代理人:吴海兵,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尹某某,女,199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xx县。

被告:黄某某,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南丰县人,住抚州市xx县。

委托代理人:黄中俊、谢芳林(实习),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某、尹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尹某某、黄某某合伙经营业务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郑某借款。2017年4月5日,被告杨某某、尹某某向原告出具7万元借条,注明借款期限一年。被告黄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签名。同日,原告将7万元以微信转账16700元、支付宝转账40000元、和现金支付13300元给被告。后原告因催款无果,向本院诉请被告杨某某、尹某某归还借款7万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黄某某加入为被告,自愿与被告杨某某、尹某某共同归还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尹某某、黄某某尚欠原告付永红借款本金7万元,被告杨某某、尹某某、黄某某在2020年8月底之前归还5万元,2020年9月底之前归还剩余2万元。(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叶修亮,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华支行,卡号:62×××22);

二、如果被告杨某某、尹某某、黄某某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归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可以就剩余欠款本金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以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18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为止;

三、杨某某、尹某某承担的债务部分可以要求黄某某返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杨某某、尹某某、黄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在本调解协议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万淑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芷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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