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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胜诉后的执行程序

作者:吴海兵  更新时间 : 2021-07-19  浏览量:184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6执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才都工业区(原恒强工贸有限公司1#厂房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海兵,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黄县某某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黄县某某旅游有限公司、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抚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抚仲字第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宜黄县某某旅游有限公司、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宜黄县某某旅游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某、宜黄县某某旅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向宜黄县不动产、房产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王某、宜黄县某某旅游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宜黄县某某旅游有限公司无房产、公积金、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已经依法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413417.99元,截至2020年12月1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13417.9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宜黄县某某旅游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某、宜黄县某某旅游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继军

审判员  杨真伟

审判员  李雨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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