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红英律师亲办案例
侵犯肖像权,以侵权人营利或未经被侵权人同意为主要裁判标准?
来源:徐红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量:345

导语: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个人或企业经营推广宣传,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呢?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现在常见某些社会公众人物特别是知名文艺工作者,不时拿起法律武器以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维权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利益是否被侵害,他们的主张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呢?

现在,本案系北京知名艺人工作者范某某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京0491民初33966号,笔者徐红英律师代表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一方,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原告范某某起诉被告赔偿50万元损失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请看律师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知名文艺工作者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被告侵犯其肖像权主要事由:被告微信公众号内有数十篇涉及原告肖像照片共计45张,原告以未经其同意、也未支付使用费而进行营利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肖像权诉诸法院。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涉案公众号中向原告公开道歉;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 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争议焦点:

1、涉案文章配图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原告的肖像?

2、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505 000元是否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自然人的肖像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涉案配图含有原告肖像,原告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原告的相貌特征相联系。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及配图,意在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吸引潜在客户,具有营利为目的。被告主张涉案图片系转载,但是转载并非肖像权侵权免责事由,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知名文艺工作者,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原告的合理支出,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范某某经济损失32 000元。驳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案例法律评析:

1、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侵权人使用了他人的肖像;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否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这些因素都是衡量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侵权行为以及后果是否严重、肖像权人是否因此遭受损失的综合考量因素。

2、使用他人肖像权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非为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必须考量的条件。

侵权人使用他人肖像以营利为目的,若经肖像权人同意,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侵权人使用他人肖像的主观目的、营利情况、影响程度等,则是影响侵权人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

3、2021年新颁布的《民法典》,明确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应当以是否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主要判断标准,重点突出了对肖像权人人格权的保护和充分尊重肖像权人的意思自治。

随着现代通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新媒体的不断个体化、碎片化。人们通过社交媒体进行言论表达或进行各类营销推广活动时,应当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侵犯其合法权益。否则,被侵权人可能将拿起法律的武器诉诸法院,而侵权人却浑然不知。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感到困惑时,可以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


以上内容由徐红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红英律师咨询。
徐红英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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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红英
  • 执业律所: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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